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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邯郸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handan securit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 hsia
住 所:邯郸市黎明街12号
第二条 邯郸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事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防盗屏障设备、建筑与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电视防范监控及其系统工程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修、技术咨询及承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速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开展与市内外相关组织的技术交流,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事业做出贡献。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中共邯郸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为中共邯郸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 协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本行业发展方针,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向本行业传达政府部门政策指导,发挥政府与本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协会的工作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企事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使我市的安全防范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六条 协会在国家、省、市政府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组织灵活、适应性强、活力大的特点,组织行业的先进技术推广、经验交流、经营管理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协会倡导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企事业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打破封锁,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大力提倡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协作作风。
第八条 协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协商解决。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建议。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的政策、税收、产品价格等方面建议。
第十条 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销、交流。
第十三条 开展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及年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业务,产品检测、备案证、生产登记、认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监督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组织定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积极推动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协调企业之间的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合作、销售承接工程、引进技术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
第十七条 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企业专业队伍的素质提高。组织安防行业从业单位进行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培训,办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开展调查研究,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推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设备,扶持和保护明星企业,推出名牌产品,助力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九条 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均可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在职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本行业发展、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热心安防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外地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
(四)优先和优惠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事项;
(三)按本协会要求,无(有)偿提供开发、生产、工程设计安装、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经验;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无故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
会员经向本协会提出书面退会要求后,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予退会。会员不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或不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其职责是:
(一)审查和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二)审查修改本协会章程及确定会费标准的决定;
(三)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
(三)讨论本协会机构的设置及撤销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选举本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审定理事的增补和变更;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领导下的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代表本协会对外联系或接待工作;
(二)召开理事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审批团体、个人会员的入会及退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五)负责本协会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工作部门,作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情况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五)其他正当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开支有:
(一)本协会活动费用;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及业务费用;
(三)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与技术交流的费用;
(四)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本协会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六)本协会开展公益活动的费用;
(七)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有关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2019年10月15日